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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2019-06-03 10:33  

校政发〔2018〕45号


关于印发

《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18年度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理工学院

2018年12月6日

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 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教办函〔2014〕23号)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教通〔2017〕180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湖南理工学院在办学治校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前,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学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监察处等相关单位组成。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管理、协调学校公开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负责创建并维护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网站;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负责落实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社会公开”)和向校内师生公开(以下简称“校内公开”)。

第十二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应当主动重点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三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传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校园网、校报、广播台、电视台、官方微博、官方微信、企业公众号等渠道;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各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须填写《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变更备案表》,并整理归档,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

(三)各信息拥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湖南理工学院保密工作规定》(校政发〔2017〕91号),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审查。不能确定的,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各单位根据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公开相应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不得通过其他主体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巡察督查室对进入督查程序的信息公开项目进行督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相应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反映。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查实情况,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和处分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认为学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10月底前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南理工学院贯彻(湖南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院发〔2008〕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变更备案表

   2. 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1.

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发布审批/变更备案表

主办单位:                          编号:                  报送日期:        

事    由

□发布审批    □变更备案      □信息删除

信息名称

信息分类及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涉密情况自查:□无涉密内容     □涉密

拟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申请者:                

□不公开   理由:                  

拟公开范围

拟公开载体

□学校门户网站     □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单位网站  

□信息公告栏、电子屏     □其他:                  

起止时间

主办单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办公室意见

负责人签名:

经办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意见

领导审批:

                                                       年  月   日

备  注

注:请在内打

附件2.

湖南理工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选填)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   其它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选填)

电子邮箱

所需信息情况

信息索取号或文号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若本部门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表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如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要求,应当自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其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向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校务信息的法人、其它组织,还应当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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